凡例
一、本书为河北省民政机构历史资料书。主要记载了1645年清朝建直隶
省(今河北省)350多年以来,全省民政机构沿革、人员编 制、业务范畴和
主要领导更迭变迁的历史,并按照“详今略古、详近略远”的原则,着重记
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级民政机构的发展现状,突出反映了社会主义
民政工作的新特点。
二、本书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实事求是,按照横
排竖写的记述方法,秉笔直书,不加褒贬,不予议论,寓立场、观点于材料
之中。对历史上曾经归属民政部门管理的机构和职能,随着机构的设立、撤
销、合并而予以记述,以客观、真实地反映当时民政工作的基本全貌。
三、本书以河北省的现行政区划为记述范围,以文为主,辅以表。1949
年8月1日之前的,按当时的行政区划记述。察哈尔省、热河省按所辖的行
政区域单独设章 。国家民政机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省(直辖市、
自治区、特别行政区)民政机构设置情况均在附录中记述。
四、本书上限始于清顺治二年(1645年)直隶行省建立,下限截止到
2002年12月底。在此期间,按照时间顺序,承前启后,力求不间断。对于
需要延伸续写的,记述时适当进行了延记。
本志目录(仅供参考,以实际为准):
概述
上编 旧政权民政机构
第一章 清代直隶省民政机构
第一节 省民政机构
第二节 道民政官员设置
第三节 府(直隶州、厅)民政官员设置
第四节 县民政机构
附录一:中国历代与民政有关的职官或机构
附录二:晚清政府民政机构
第一节 省民政机构
第二章 北洋政府直隶省民政机构
第二节 道(府、直隶州、厅)民政机构
第三节 县民政机构
附录一:南京临时政府民政机构
附录二:北洋政府民政机构
附录三:京兆特别行政区民政机构
附录四:热河特别行政区民政机构
附录五:察哈尔特别行政区民政机构
第三章 国民政府河北省民政机构
第一节 省民政机构
第二节 专署、市民政机构
第三节 县民政机构
第四节 区、乡镇民政机构
附录一:南京国民政府民政机构
附录二:南京国民政府社会部
附录三:南京国民政府赈灾赈济机构
附录四:国民党河北省政府社会处
附录五:国民党河北省政府赈灾赈济机构
附录六:国民党察哈尔省政府民政机构
附录七:国民党热河省政府民政机构
第四章 日伪河北省民政机构
第一节 省民政机构
第二节 道民政机构
第三节 县、市民政机构
第四节 乡公所民政人员设置
附录一:日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民政机构
附录二:日伪“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内政部
附录三:日伪“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社会福利部
附录四:日伪“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赈务委员会
附录五:日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民政机构
附录六:日伪“冀东防共自治政府”民政机构
附录七:日伪“蒙疆联合自治政府”民政机构
附录九:伪满“热河省政府”民政机构
附录八:日伪“察南自治政府”民政机构
中编 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民政机构
第五章 冀中区民政机构
第一节 行署民政机构
第二节 专署、市民政机构
第三节 县、市民政机构
第四节 区公所民政人员设置
第六章 冀南区民政机构
第一节 行署民政机构
第二节 专署民政机构
第三节 县、市民政机构
第四节 区公所民政人员设置
第七章 冀鲁豫区民政机构
第一节 行署民政机构
第二节 专署民政机构
第三节 县民政机构
第四节 区公所民政人员设置
第八章 冀热辽区民政机构
第一节 行署民政机构
第二节 专署民政机构
第三节 县民政机构
第三节 县民政机构
第二节 专署民政机构
第九章 冀察区民政机构
第一节 行署民政机构
第十章 冀晋区民政机构
第一节 行署民政机构
第二节 专署民政机构
第三节 县民政机构
第四节 区公所民政人员设置
第十一章 察哈尔省民政机构
第一节 省民政机构
第二节 专署、市民政机构
第三节 县、市民政机构
第四节 区公所民政人员设置
第十二章 热河省民政机构
第一节 省民政机构
第二节 专署、市民政机构
第三节 县(旗)民政机构
第四节 区政府民政人员设置
第十三章 冀东区民政机构
第一节 行署民政机构
第二节 专署、市民政机构
第四节 区公所民政人员设置
第三节 县民政机构
第十四章 太行区民政机构
第一节 行署民政机构
第二节 专署民政机构
第三节 县、市民政机构
第四节 区公所民政人员设置
第十五章 冀热察区民政机构
第一节 行署民政机构
第二节 专署民政机构
第三节 县(旗)民政机构
第四节 区公所民政人员设置
第十六章 北岳区民政机构
第一节 行署民政机构
第二节 专署民政机构
第三节 县、市民政机构
第四节 区公所民政人员设置
附录一: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民政机构
附录二: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民政机构
附录三:华北人民政府(华北联合行政委员会)民政机构
附录四:解放区各县市抗日(民主)政府及民政机构设置一览表
附录五:今河北省各市县解放时间一览表
第二节 专署、市民政机构
第一节 省民政机构
下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民政机构
第十七章 察哈尔省民政机构
第三节 县民政机构
第四节 区公所民政人员设置
第十八章 热河省民政机构
第一节 省民政机构
第二节 市民政机构
第三节 县民政机构
第四节 区政府民政人员设置
第一节 省民政机构
第十九章 河北省民政机构
第二节 市民政机构
石家庄市
附:石家庄地区
唐山市
附:唐山地区
秦皇岛市
邯郸市
附:邯郸地区
邢台市
附:邢台地区
保定市
附一:保定地区
附二:定县专区
张家口市
附:张家口地区
承德市
附:承德地区
廊坊市
附:廊坊地区
沧州市
附:沧州地区
衡水市
附:衡水地区
第三节 县(市、区)民政机构
【石家庄市】
长安区
桥东区
桥西区
新华区
裕华区
附:郊区
井陉矿区
辛集市
藁城市
晋州市
新乐市
鹿泉市
井陉县
栾城县
正定县
深泽县
无极县
赵县
高邑县
元氏县
行唐县
赞皇县
平山县
附:建屏县
灵寿县
【唐山市】
路南区
路北区
古冶区
开平区
丰润区
附一:新区
附二:丰润县
丰南区
遵化市
迁安市
滦县
滦南县
乐亭县
迁西县
玉田县
唐海县
【秦皇岛市】
海港区
山海关区
北戴河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昌黎县
抚宁县
附:临榆县
卢龙县
邯山区
【邯郸市】
丛台区
复兴区
附一:市区
附二:郊区
附三:城郊区
峰峰矿区
武安市
邯郸县
馆陶县
大名县
魏县
曲周县
邱县
鸡泽县
肥乡县
广平县
成安县
临漳县
磁县
涉县
永年县
桥东区
【邢台市】
桥西区
附:郊区
沙河市
南宫市
邢台县
临城县
内丘县
柏乡县
隆尧县
任县
南和县
宁晋县
巨鹿县
新河县
广宗县
平乡县
威县
清河县
临西县
【保定市】
新市区
北市区
南市区
附:郊区
定州市
涿州市
安国市
高碑店市
易县
徐水县
涞源县
定兴县
顺平县
唐县
望都县
涞水县
高阳县
安新县
雄县
容城县
曲阳县
阜平县
博野县
蠡县
满城县
清苑县
【张家口市】
桥东区
桥西区
宣化区
下花园区
附一:茶坊区
附二:庞家堡区
张北县
康保县
沽源县
宣化县
崇礼县
尚义县
蔚县
阳原县
怀安县
万全县
怀来县
涿鹿县
赤城县
附:龙关县
【承德市】
双桥区
双滦区
鹰手营子矿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兴隆县
平泉县
滦平县
隆化县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丰宁满族自治县
承德县
【廊坊市】
安次区
附一:安次县
附二:廊坊市
广阳区
霸州市
三河市
大厂回族自治县
永清县
固安县
文安县
香河县
大城县
【沧州市】
新华区
运河区
附:郊区
泊头市
附:交河县
任丘市
黄骅市
河间市
肃宁县
献县
吴桥县
东光县
南皮县
盐山县
孟村回族自治县
海兴县
沧县
附:建国县
青县
【衡水市】
桃城区
附:衡水县
冀州市
深州市
安平县
枣强县
武邑县
武强县
饶阳县
故城县
景县
阜城县
第四节 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机构
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机构设置
附录二:华北行政委员会民政机构
附录三: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民政机构
附录四:世界各国相当于民政机构的国家机关设置情况一览表
附录五:河北省会及治所简介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