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分类: 江苏省 → 镇江市 → 丹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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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纂人员: 眭津海
一、本志断限,上限追述明,清以远,下限至1985年。二,本志在表述上采用志、传、图、表、录等体,并以志为主体。篇目按类设章,按章定节,按节定目,分条围绕重点叙写。三、本志所用地名,建国前均以本地习惯称呼,必要时注明今地名,建国后一律以标准地名为准。四、本志所用度量衡单位,均按各个时期的单位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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