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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志目录(仅供参考,以实际为准):
绪言
第一编 民政机构
第一章 清末民国的民政职官与机构
第一节 清末民政职官
第二节 山西省政府民政机构
第三节 革命根据地民政机构
附:日伪时期山西省民政机构
第二节 省民政厅
第一节 省人民政府民政厅
第二章 新中国建立后的民政机构
第三节 省革命委员会民政办公室、民政局
第四节 1980年后的省民政厅
第二编 基层政权
第一章 清末基层政权
第二章 民国时期基层政权
第一节 村制
第二节 编村 治村(乡)公所
第三节 城市基层政权
第四节 革命根据地基层政权
附一:日伪山西基层政权
附二:日伪雁北13县村编制
第三章 新中国建立后的基层政权
第一节 行政村制
第二节 乡(镇)制
第三节 人民公社制
第四节 政社分开后的乡(镇)制
附:1985年山西省乡镇名录
第五节 城市基层政权
第三编 行政区划
第一章 清末行政区划
第二章 民国时期行政区划
第一节 山西省政府行政区划
第二节 革命根据地行政区划
附:日伪占领区行政区划
日伪雁北13县行政区划
第三章 新中国建立后的行政区划
第一节 新中国建立初期的区划
第二节 “大跃进”时期的区划
第三节 “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区划
第四节 1978年以后的区划
第四章 边界争议调处
第四编 优待抚恤
第一章 拥军
第一节 劳军慰问
第二节 群众支前
第三节 军供站
第四节 军民共建共育
第二章 优属
第一节 优待
第二节 补助
第三章 抚恤
第一节 死亡抚恤
第二节 残废抚恤
第四章 烈士褒扬
第一节 在册英烈
第二节 纪念建筑物
第三节 烈士纪念活动
第五章 优抚事业单位
第一节 荣军学校
第二节 供养单位
第三节 医疗单位
第四节 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
第五节 革命残废军人假肢厂
第五编 退役军人安置
第二节 民国时期士兵退役安置
第一节 清兵退役安置
第一章 退役士兵安置
第三节 新中国建立后的士兵退役安置
第二章 退役军官安置
第一节 晚清军官退役安置
第二节 民国时期军官退役安置
第三节 新中国建立后的军官退役安置
第六编 荒政救灾
第一章 自然灾害述要
第一节 救灾机构
第二章 赈务
第二节 灾情查报
第三节 抢险慰问
第四节 救灾款物的发放管理
第三章 救灾措施
第一节 赈济
第二节 春夏荒冬令救济
第三节 募捐
第四节 备荒仓储
第五节 以工代赈
第六节 生产自救
第七节 安置外来灾民
第八节 垦荒
第四章 兵灾敌灾
第一节 兵灾
第二节 敌灾
第三节 兵敌灾救济
第四节 善后救济
附:山西省日伪政权的救灾救济
第七编 社会救济
第一章 清末民国的施舍救济
第一节 粥厂
第二节 冬令救济
第三节 革命根据地的社会救济
第二章 新中国建立后的社会救济
第一节 城市社会救济
第二节 农村社会救济
第三节 特殊社会救济
第四节 农村五保户供养
第五节 扶贫
第八编 社会福利事业
第一章 清末民国的慈善事业
第一节 养济院
第二节 普济堂 救济院
第三节 育婴堂(所) 育婴院
第四节 孤儿院
第一节 城市社会福利事业
第二章 新中国建立后的社会福利事业
第二节 残疾人福利事业
第三章 社会福利生产
第九编 收容改造与遣送
第一章 收容改造
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收容教养
第二节 新中国建立后的收容改造
第二节 新中国建立后的收容遣送
第一节 清末民国的收容遣送
第二章 收容遣送
第十编 婚姻登记管理
第一章 婚姻制度
第二章 婚姻法规宣传
第三章 婚姻登记
第一节 婚姻登记机构
第二节 结(复)婚登记
第三节 离婚登记
第四节 建立婚姻档案
第四章 倡导文明婚俗
第五章 违法婚姻查处
第十一编 殉葬管理
第一章 殉葬改革
第一节 推行火葬
第二节 改革土葬
第三节 丧葬礼俗改革
第一节 管理机构
第二节 服务设施
第二章 机构设施
第三节 民间服务组织
第十二编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第一章 民国时期的民众团体登记
第二章 新中国建立后的社团登记
附录
大事年表
法规选录
限外辑要(1986~1994)
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