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纂人员: 暂无
本志PDF文件体积:13.10MB 共有:369页
本志目录(仅供参考,以实际为准):
目录
豫皖苏边区司法机关审理民刑案件暂行规程(一九四一年二月二十日)&豫皖苏边区联防委员会
豫皖苏边区惩治盗匪暂行条例(一九四一年二月二十日)&豫皖苏边区联防委员会
豫皖苏边区各县乡级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一九四一年二月二十日)&豫皖苏边区联防委员会
豫皖苏边区各县区级仲裁委员会组织条例(一九四一年二月二十日)&豫皖苏边区联防委员会
敌分三路扫荡我淮泗县 公安工作之紧急任务——刘瑞龙、唐劲实给张作云的通知(一九四一年三月十七日)
淮北苏皖边区保障人权、财产权及保护工商业条例(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边区参议会通过)
淮北苏皖边区惩治盗匪暂行条例(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边区参议会通过)
淮北苏皖边区各县区乡(镇)保调解委员会章程(一九四二年三月十三日边区参议会通过)
案犯管理与生产教育(一九四二年三月十三日)&愚
一九四二年上半年淮北苏皖边区锄奸工作总结报告(一九四二年七月)&刘瑞龙
一九四二年七月至十一月淮北苏皖边区锄奸工作总结报告(一九四二年十二月)&刘瑞龙
淮北区党委关于统一与加强军队地方锄奸保卫工作的决定(一九四三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锄奸工作的意见(一九四三年二月二十四日)&梁国斌
淮北苏皖边区党政军委员会关于目前淮北锄奸工作的指示(一九四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淮北苏皖边区处理人民诉愿事件暂行办法(一九四三年七月七日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驻会议员通过)
淮北苏皖边区惩治汉奸暂行条例(一九四三年七月七日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驻会议员通过)
淮北苏皖边区修正惩治贪污暂行条例(一九四三年七月七日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驻会议员通过)
淮北苏皖边区人民代表陪审条例(一九四三年七月七日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驻会议员通过)
淮北苏皖边区处理违警案件暂行条例(一九四三年七月七日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驻会议员通过)
淮北苏皖边区修正各县区乡(镇)调解委员会章程(一九四三年七月七日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驻会议员通过)
淮北苏皖边区第二次司法会议记录之一部(一九四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转变司法工作的起点(一九四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刘瑞龙
关于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一九四三年七月)&刘瑞龙 唐劲实
在锄奸工作会议上的发言(一九四三年七月)&刘子久
朱湖群众锄奸运动(一九四四年三月)&吴植椽
淮北区党委关于审查泗阳反特案件初步总结的决定(一九四四年四月九日)
淮北苏皖边区第三次司法会议总结(一九四四年五年二十日)&张辑五
淮北苏皖边区第三次司法会议记录的一部份(一九四四年五月二十日)
司法工作中的两种偏向(一九四四年五月二十日)&史启明
淮北苏皖边区行政公署训令(一九四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淮北中学第二次反特案件总结(一九四四年六月一日)&刘瑞龙
淮北苏皖边区行政公署训令(一九四四年六月六日)
淮北苏皖边区军区司令部行政公署训令(一九四四年六月十一日)
审查淮中案件的经过——给区党委的报告(一九四四年六月十一日)&梁国斌
淮北行署主任刘瑞龙同志关于淮北中学第二次反特案件谈话(一九四四年七月四日)&《拂晓报》记者
淮北区党委关于淮北中学第二次反特案件的错误及善后处理办法的决定(一九四四年七月十七日)
淮北苏皖边区反贪污材料的初步整理(一九四四年九月)
淮北区党委关于建立锄保工作按级负责制的指示(一九四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三分区解放睢宁城前后的锄奸工作报告(一九四五年七月十六日)&陈元良 刘果
开展睢宁城市锄奸工作的经验(一九四五年八月)&陈元良
淮北区党委关于目前锄奸工作的紧急指示(一九四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市镇的锄奸工作(一九四五年八月三十日)&淮宝县公安局
淮北区党委关于解放城市后惩治汉奸叛国罪犯的指示(一九四五年九月五日)
关于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应有的认识——在淮北边区第四届司法会议上的报告(一九四五年八月)&刘瑞龙
淮北抗战阶段锄奸工作总结(一九四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淮北苏皖边区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