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凡例
一、本志断限上自1840年,下至1989年,对个别事
物则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上溯或下延。
、本志采用章、节体,章节之间力求统领合理、
归属得体。一按方志的基本要求横排竖写,按事物发展的
实际状况分期叙述。
三、民国元年(1912)以前为澧州,所载史实包括
津市、临澧、安乡、石门、慈利、大庸(今大庸市永定
区),民国元年(1912),改为澧县,所载史实包括津
市(独立成市时除外)。
四、本志辑录的内容,根据地方志的特点,未受行
政隶属关系的限制,凡属在澧县(包括澧州)开征过的
税种税目均入本志,如农业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农
林特产税等,虽不由税务部门征收,但根据事以类从的
原则收入本志;税务部门代财政进行的利润监交和给林
业部门代收的育林基金虽是两项大的工作,因不属于税
收的范畴则未入志;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
预算调节基金虽不称之为税,但具有税收的性质,亦收
入本志;在全国征收的某些税种而澧县没有开征者,
如关税、资源税、烧油特别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中外
合资企业所得税等,未列入章节,只在概述中予以说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