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注凡例
一、为便于阅读,将原志书竖排版、繁体字改为横排版、简体字;如繁体字
与简体字有异议者沿用繁体字;计算机字库中无简体字者亦用繁体字;无字
者则造之。
二、校注对原文进行断句、划分段落、施加标点和对文字上的俗讹衍脱进
行处理。对旧志用典,加以注释。原文与校注文用不同字体,以示区分。前
文有注者,后文则略之。
三、原志书中有错讹之字,后面用[]注明订正之字;有遗漏之字,用()来
表示。口为缺字或不清晰之字。旧志中常将“己”、“已”、“巳”、“戊”、“戌”、
“戎”等混淆排印,今据惯例径改之。志中个别用字不标准、语法不规范,此次
校注不做修改。干支年号之后,在()内用阿拉伯数字注明公元纪年。
四、旧志中多有避皇帝名讳之处,校注时加以更订,用[]注明所避讳
之字。
五、旧志艺文原无诗文作者简历介绍的添加【作者简介】。作者简历无考
者亦不作介绍;前文已有介绍,后文则省略。
六、将昌黎县有关史书记载及相关资料皆以【附录】或【补录】形式附于原
书正文之后,以便于读者了解。
七、民国时期昌黎县疆域与今昌黎县行政区划略有不同,有些地方今已
属卢龙、抚宁、乐亭等县。另原书个别目录与正文不一致。此次校注不作处
理,以便保留志书原貌。
八、原志书中部分内容以表格形式排列,为方便排版,本书将个别表格改
为文字叙述。
本志目录(仅供参考,以实际为准):
前言
校注凡例
昌黎县志卷首
旧志序
凡例
按河北省政府征集县志料门类编纂大纲
续修昌黎县志目录
昌黎县志卷一
疆域志
昌黎县志卷二
地理志上
昌黎县志卷三
地理志下
昌黎县志卷四
气候志
户口志
物产志
实业志
行政志
昌黎县志卷五
教育志
金融志
风土志
昌黎县志卷六
人物志上
昌黎县志卷七
人物志中
昌黎县志卷八
人物志下
昌黎县志卷九
人物志列女上
昌黎县志卷十
人物志列女中
昌黎县志卷十一
人物志列女下
昌黎县志卷十二
艺术志
金石志
故事志
外侨志
昌黎县志卷末
跋
附记
一览表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