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分类: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吴忠市 → 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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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志记述时间,上限为1956年,下限至l989年底。二、本志按《新编地方志暂行规定》之体例,编撰时以史为主,横排竖写,事以类从,类为一志。采用章、节、目式结构,设章、设节、目。根据需要各章节插入图表,志尾设“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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