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一、本志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实事求是记述本地区文物的历史和
现状。
一、本志的目地在于“资政、存史、教化”,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学性、知识性
相统一。
三、本志以记述文体为主,只记文物的历史遗存及现状,秉笔直书不褒不贬。
四、本志收录文物条目,以现门头沟区地域为准,凡符合条件的均予收录。
五、起止年代,上限至本地区境内有人类活动的新旧石器时代,下限截止到
1949年,在此时间范围内的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
六、本志分为总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古代建筑(寺庙、古村落与旧居、
会馆、别墅、戏台、茶棚、教堂、过街楼、古塔、道路、桥梁、长城、关隘)、遗
址、墓葬、造像、碑刻、馆藏文物、煤业文物、近现代文物、文博机构、文物修缮
与发掘及附录。
七、本志一般文字以《简化字总表》为准。对碑文中无法辨认的文字,随文加
“口”符号表示。数字除习惯用汉字表示的以外,一律用阿拉伯数字。
八、纪年,一律使用历史朝代年表,在括号内,标注公元纪年。例:清乾隆六
十年(1795)。公元前各朝年号,在括号内标注公元前纪年,例:汉高祖乙未年(前
206)。
九、文物的尺寸、重量以国家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为准。(特殊情况另定)
十、地绍以《北京市地名志》、《门头沟区地名志》为准,使用古地名,在第一
次出现时标注今名。
十一、名人指历代郡、县(本区境内)人,或长期生活、工作在本地域并作出
重大贡献者。文物涉及到的重要人物,不单列,仅在文中列出历任职务,不做评论。
十二、碑刻,有庙从庙,有墓从墓,其他碑刻单列。碑文在不损害资料完整性
的前提下,可对所录碑文删略,以删节号“……”标出。重要碑刻录全文。
十三、本志文物修缮时间截止到2000年。
十四、本志资料以北京三次文物普查档案为主。
本志目录(仅供参考,以实际为准):
第一章 总论
一、简述
二、历史沿革
第二章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一节 潭柘寺
第二节 戒台寺
第三章 古代建筑
第一节 寺庙
第二节 古村落与旧居
第三节 会馆 别墅
第四节 戏台 茶棚
第五节 教堂
第六节 过街楼
第七节 古塔
第八节 古道 桥梁
第九节 长城 关隘
第一节 人类居住遗址
第四章 遗址
第二节 古窑遗址
第三节 窖藏遗址
第四节 其他遗址
第五章 墓葬
第一节 历代王室宗亲墓
第二节 历代官吏墓
第三节 太监墓
第四节 名人墓
第五节 墓室壁画墓
第六节 佚名墓
第六章 石刻类
第一节 摩崖造像
第二节 摩崖石刻
第三节 碑刻
第七章 馆藏及流散文物
第一节 兵器类
第二节 造像类
第三节 古钟类
第四节 绘画类
第五节 琉璃陶瓷类
第六节 其他
第八章 煤业文物
第一节 窑神庙与窑神
第二节 天利煤厂
第三节 门头沟煤矿
第四节 泄洪沟
第五节 煤业碑刻
第六节 煤窑契约 文书
第九章 近现代文物
第一节 早期中共党组织旧址
第二节 革命根据地抗日指挥机关旧址
第三节 抗战遗址
第四节 日军暴行遗址
第五节 炮楼 碉堡
第六节 抗战烈士纪念碑
第七节 其他
第二节 文物事业管理所及潭柘寺 戒台寺川底下村文物保护管理所
第一节 文化文物局
第十章 文博机构
第三节 博物馆
第十一章 文物修缮与发掘
第一节 文物修缮
第二节 文物发掘
附录
门头沟区政府关于文物保护的文件
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
门头沟区三次文物普查统计表
寺庙名录
碑刻名录
墓葬名录
文物大事记
古迹辑佚
齐家司志略
川底下村规划大纲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