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全面客观记述延安地区司法审判活动的
历史与现状,力求体现时代特点和地方特征,达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
二、本志记述范围为1996年底延安地区行政区域,个别章节为反映历史发展脉络稍
作扩展;上限起自春秋,下限止于1996年底,机构等章节略有延伸。
三、本志结构分编、章、节、目。根据宜横则横、宜纵则纵的原则,将古代至陕甘
宁边区时期分工不细、行政兼理、内容交错的司法审判活动列为上编,将中华人民共和
国成立后的司法审判活动按现代科学分类集为下编。
本志目录(仅供参考,以实际为准):
概述
大事记
上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司法审判第一章 清前司法审判
第一节 春秋战国
第二节 秦朝
第三节 汉朝
第四节 隋朝
第五节 唐朝
第六节 宋朝
第七节 元朝
第八节 明朝
第九节 清朝
第二章 民国司法审判
第一节 审判机构
第二节 审判制度
第三章 苏区和陕甘宁边区司法审判
第一节 审判机构
第二节 司法干部
第三节 诉讼立法指导思想
第四节 基本政策和法律
第五节 诉讼基本原则
第六节 审级与管辖
第七节 审判方式
第八节 刑事审判
第九节 民事审判
第十节 行政审判与司法建议
第十一节 马锡五审判方式
第十二节 判决及执行
第十三节 军民诉讼条例
第十四节 边区调解制度
第十五节 狱政
下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司法审判第一章 审判机构
第一节 地区人民法院
第二节 县(市)人民法院
第三节 人民法庭
第二章 审判制度
第一节 工作制度
第二节 巡回审判和就地审判
第三节 公开审(宣)判
第四节 人民陪审
第五节 人民调解
第三章 刑事审判
第一节 反革命及政治案件
第二节 普通刑事案件
第四章 民事审判
第一节 婚姻家庭案件
第二节 房产宅基地土地山林水利案件
第三节 损害赔偿案件
第四节 债务案件
第五节 继承案件
第五章 经济审判
第六章 行政审判
第七章 审判监督
第八章 告诉申诉(信访)
第九章 审判执行
第十章 法医技术鉴定
第十一章 司法建议
第十二章 审判队伍
第一节 人员
第二节 职务任免
第三节 奖惩
第四节 培训
人物传
荣誉录
第一节 先进个人
第二节 先进集体
附录
禀请提府惩办已革监生王化吉
中央司法部训令第一号(1937年2月13日)
中央司法部训令第二号(1937年2月22日)
初创司法制度&全国政协《谢觉哉传》编写组
毛泽东致雷经天信(1937年10月10日)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刑事判决书(1937年10月11日)
陕甘宁边区政府、第八路军后方留守处布告——关于制止破坏抗日行为事(1938年5月15日)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边区土地、房屋、森林、农具、牲畜和债务纠纷问题处理的决定(1938年6月9日)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处理边界纠纷和保护抗日救国团体,防止汉奸托匪阴谋活动的决定(1938年6月9日)
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边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38年)
陕甘宁边区政府、第八路军后方留守处布告第六号(1939年1月1日)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1939年4月4日公布)
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39年4月4日公布)
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戒严条例(草案)(1939年)
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1939年)
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盗匪条例(草案)(1939年)
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草案)(1939年)
陕甘宁边区债务条例(草案)(1941年11月公布)
陕甘宁边区政府布告——颁布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坚字第76号](1942年1月1日)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华民国30年5月1日中共边区中央局提出,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
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1942年2月公布)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公布审判委员会组织条例[战字第446号](1942年8月22日)
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草案(中华民国31年12月9日第三次政府委员会通过,12月29日公布)
陕甘宁边区刑事诉讼条例草案(1942年)
陕甘宁边区民事诉讼条例草案(1942年)
陕甘宁边区抗属离婚处理办法(民国31年12月9日边区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32年1月9日公布)
陕甘宁边区军民诉讼暂行条例(1943年1月15日)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分庭组织条例草案(1943年3月公布)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颁布《县司法处组织条例草案》[战字第720号](1943年3月30日)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颁布《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战字第756号](1943年6月12日)
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禁止吸食鸦片烟给专员公署、县(市)政府的指示信(1943年9月11日)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颁布《关于土地典当纠纷处理原则》及《关于旧债纠纷处理原则》[战字第775号](中华民国32年9月14日)
国民革命军第十八集团军总司令部、陕甘宁边区政府布告——禁种禁吸烟毒[坚字第70号](1943年10月23日)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指示信[字第7号](中华民国32年12月20日)
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草案(1944年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颁布《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战字第816号](中华民国33年3月20日)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法庭、地方法院法庭审讯暂行规则(1944年)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通过)(1946年4月23日)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指示信(中华民国37年9月1日)
陕西省人民法院批答延安分庭请示十六岁的离婚女子要求结婚由(1950年10月7日)
关于纠正执行政策中的偏差,并加强干部政策业务学习的通报(陕西省人民法院1950年12月10日文报字第1号)
陕西省人民法院为批复延安分庭二月份综合报告及所属各县审判员座谈会报告由(1951年4月25日)
陕西省人民法院对镇反学习报告中所提问题的解释(1951年6月8日)
陕西省人民法院延安分庭令[令字第38号](1951年7月31日)
陕西省人民法院延安分庭指示[指字第1号](1951年8月1日)
陕西省人民法院批复整呈字第85号报告(1952年6月26日)
陕西省人民法院延安分院函(1954年6月3日)
陕西省延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案件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56)司秘字第3号](1956年4月14日)
陕西省司法厅批复[(56)司政字第408号](1956年4月22日)
陕西省司法厅对盗伐树木案件的处理提供一些意见供参考[(56)司政字第568号](1956年6月1日)
延安中院《关于选民资格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1958年1月16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函[(62)院行乙字第871号](1962年7月5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63)法刑行字第2061号](1963年11月30日)
一把插向罪犯心脏的尖刀——延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先进事迹
修志始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