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分类: 辽宁省 → 省本级 → 省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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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1989年01月
编纂人员: 苏长春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
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按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或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只
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五、财产租赁所得;
六、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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